阿里巴巴被判侵权 赔偿11大唱片公司21万

4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十一大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本判决引起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上载并传播涉案229首歌曲并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对229首涉案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原告曾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的信息,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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